万捷坦言,各种在线竞价、网络拍卖平台大量涌现,这些形式上的创新为拍卖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但是目前大量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公司以及拍卖公司火热开展的网络拍卖活动也凸显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市场规则不统一,造成了大量不公平竞争。同是网络拍卖活动,组织方不同,约束的法律也不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不同。比如,拍卖企业组织的网络拍卖活动除了受合同法等基本法的约束外,还受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而网络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却不需要遵守拍卖相关法律。”万捷说,由于这些法律无法对网络拍卖进行约束,导致本应繁荣拍卖市场、扩展拍卖形式的网络拍卖,与实体拍卖反而形成了矛盾。与此同时,网络拍卖更是在利用监管上的空白,与实体拍卖活动不当竞争。
“而且,从法理上说,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界定,目前网络拍卖的主体也并不明确。”万捷说,在我国,商业性的拍卖活动由拍卖企业组织,受拍卖法约束,一些网络公司组织的网上竞价活动,虽然也叫“网络拍卖”,但这些活动却不受拍卖法的约束。这种主体上的模糊,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消费者以为参加网络拍卖活动是有拍卖法的法律保障的,但实际上,参与网络拍卖,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用拍卖法维权。”
万捷说,由于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只对拍卖活动各个环节做了规定,并未考虑到网络在拍卖中的应用。因此,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滞后、缺失的现状,不利于网络拍卖的规范发展。
“拍卖的优势在于更容易发现商品的真实价格,通过拍卖方式可以避免对手交易的主观随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场需求,发现商品价值,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而网络拍卖信息更加公开,有利于打破信息的不对称格局,使拍品得到充分招商,受到拍卖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但同样属于网络拍卖活动,却因组织主体不同而遵守不同的市场规则,这有失市场最基本的公平原则,难以发挥拍卖这种交易方式配置资源的优越作用。”万捷说,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提出,“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至今,这个“具体办法”还未制定出来。
为此,万捷建议,在市场规则不统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下,更应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网络拍卖相关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这样,不但有益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更有利于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各参与方权益。他提议,由商务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现行拍卖法进行修改,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商务部修订拍卖管理办法,明确网络拍卖主体,在办法中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之后,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拍卖活动实行统一监管,维护网络拍卖的公平性,保护网络拍卖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