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海内外关注的杨绛反对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事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月4日发布消息称,法院已经作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杨绛曾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公之于众。但中贸圣佳公司即将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公开预展、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香港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某的书信手稿。
在制止无效的情况,百岁高龄的杨绛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要求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港人李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据了解,钱钟书去世后,杨绛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行使其发表权。她的女儿钱瑗去世后,杨绛和钱瑗的丈夫作为其继承人,由于钱瑗的丈夫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绛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认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