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钱钟书杨绛信件及手稿将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将于6月22日拍卖”的消息引起轩然大波。昨天,杨绛先生发出三点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当天,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序良俗,应依法禁止。
■事件
钱杨书信将被拍卖
日前,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6月22日将在北京举办一场名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届时,钱钟书的66封书信、《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集中拍卖。
据悉,这些信件主要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钱钟书的书信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批判,有不少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比如在一封写于1981年的信中,钱先生谈到《红楼梦》的英译本:“因思及Hawkes近以其新出译本第三册相赠,乃细读之,文笔远胜杨氏夫妇(即杨宪益与戴乃迭),然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可笑可叹。”如今,钱钟书认为的“不能公开说的话”,却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宣传资料被公之于众。
5月20日,102岁高龄的杨绛先生电话质问李国强,认为此事非常不妥,要求对方给予答复。李国强回应称,“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
■进展
杨绛:此事让我极为震惊
昨天,杨绛先生发表声明,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杨绛先生声明全文如下: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锺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拍卖行:信札拍卖照常进行
面对杨绛的强烈反对,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杨绛先生的反应他们并没有料到,“本意是怀着对钱钟书和杨绛先生的尊重。委托人觉得这批东西的面世对钱钟书研究及现代文学研究均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毕竟这么大规模的钱氏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而且均未曾公开过。”
尽管杨绛先生“叫停拍卖”的态度如此明确,该负责人仍表示“他们前后花了3-5年的时间才征集到这些作品,拍卖仍然会如期举行。”
至于委托人的身份,该负责人表示不便透露。
记者了解到,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于6月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札专场研讨会。
■研讨
法学专家:拍卖信件侵害作者隐私权
昨天,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经过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首先,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质特殊,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收信人虽然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明显违反这些法律原则。
第四,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依据《宪法》第40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
第五,保护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