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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信件将被拍卖 杨绛声明反对 法学界呼吁禁止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27 已访问:496 次

 

      近日,北京某公司宣布将在北京举办“《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届时,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钱钟书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钱钟书女儿钱瑗的书信将被拍卖。消息一出,当事人杨绛发表公开声明,明确表示“坚决反对”(见另条)。此事也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名人信件拍卖的有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指出,私人信件涉及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多种合法权益。擅自拍卖私人信件,会严重侵害这些权利,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秩序和法律权威。

      研讨会围绕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展开讨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助理杨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程啸等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发表了各自观点。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序良俗,应当依法禁止。

      专家指出:

      一、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三、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质特殊,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收信人虽然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明显违反这些法律原则。

      四、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保护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

      保护作为个人隐私存在的私人信件,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其实不仅仅是钱钟书先生和杨绛先生,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如果对此类行为不加以制止,那么人们将不敢坦诚交流、不能树立信任,社会交往的规则就被彻底打乱。保护钱先生、杨先生,也就是保护每一个人。”与会专家为此呼吁,如果允许这种侵权行为发生,这将向全社会发出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中国,他人可以随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个人信件及其隐私!这必将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人人自危,不敢坦诚交流。在当下,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正确指引,引导所有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杨绛公开声明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钟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