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晖首先阐明了司法拍卖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从法律性质上讲,司法拍卖与一般的任意性拍卖不同。前者是一种强制性拍卖,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依照法定程序公开的执行措施;后者是基于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包括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成立的拍卖关系。因此,司法强制性拍卖源于国家的司法强制权,是法院执行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适用《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任意性拍卖则是拍卖企业依据法人或公民的委托进行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应当适用《拍卖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王春晖提出了如下三项建议:
首先,由最高法院出台对《民诉法》第247条有关“司法强制拍卖”的司法解释。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项强制性拍卖制度,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流程和规制,包括公告刊登、标的选定、资金流转、数据保存等。
其次,建立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实施,第一种模式是由最高法院在法院网站设立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法院系统组织拍卖竞价并进行监管;第二种模式是法院系统在知名度广、交易量大、安全性高知名网站建立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委托商业网站进行公开拍卖交易,由委托法院负责监管。我建议,采用第一种方式更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即完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设立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面向全国各省各级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诉讼资产综合信息发布(交易)平台,由该网站提供司法拍卖运作,不仅有利于各级法院的分级管理和自主操作,而且还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
再次,强化网络司法强制拍卖的监督机制。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透明、开放等特性,能够很大程度地防止暗箱操作和预防拍卖中的腐败。但是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人民法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持方,又要负责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在阳光下健康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