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物如何保护?今天上午,一个蕴含着上海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上海市实施办法(草案)》首次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
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长期以来,一些历史建筑因缺乏资金维护已陈旧破损的消息不绝于耳。它们或是有着七十二家房客,或是为私人所有,如90岁的隆昌公寓被媒体指像猪笼寨,楼内灭火器是1965年生产,顶楼天花板还漏雨。但今后,文物保护事业有望获得经费保障,此类现象或将逐步减少。办法草案规定,市、区(县)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市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市规土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新发现文物要先予保护
近日,安徽宣城市,在南京高淳区砖墙镇和安徽省宣城水阳镇、狸桥镇交界的水阳江河道上,每天数百村民云集疯狂挖宝,同时,每天数十名文物贩子云集此处收购。有价值的文物被缺乏专业知识的村民破坏的也不在少数。
为防止类似状况在上海出现,办法草案专列条款规定,对新发现文物要先予保护。在进行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房屋征收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征询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意见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保单位、保护点五年一评估
办法草案还创设性地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评估定级制度,弥补对不可移动文物定级后的评估、调整制度空白。根据 《文物保护法》 规定,上海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依法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
办法草案增加细化了公布前的具体核定程序,要求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将建议名录征询同级规划土地、住房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每五年要对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评估。评估后,历史文化价值提升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可以升级为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后可降级或者撤销,文物保护点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撤销。
按实际情况分三类保护
由于上海不可移动文物大部分为近现代建筑,很多还处于在使用阶段,不可避免会对原有构件、室内装饰等造成影响,保养和修缮也不可能完全恢复文物的原始状态。不同历史时期的文物建筑,其性质、特点和完好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保护要求也不宜作统一规定。办法草案借鉴了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实践做法,从积极保护和有利于使用功能发挥的角度实施分类管理,分别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三个分类保护要求: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空间格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主要空间格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适当改变; 建筑的主要立面、主要结构体系、部分空间格局和有价值的建筑构件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适当改变。
要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须将其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相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保护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及分布情况,通报文物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鼓励社会力量设博物馆
办法草案还规定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
鼓励国有博物馆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方面,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还要采取经费补助、人员培训等措施,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发展。
此外,办法草案还明确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的文物收藏单位,不得陈列、展出文物。为加强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防止文物流失、损毁,文物收藏单位要设置藏品档案,建立健全藏品管理制度,文物收藏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并达到与风险等级相符合的安全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