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稿拍卖引争议
12月2日,我国著名作家、黑龙江省作协主席迟子建在微博上称,自己创作于1995年的一份5页手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孔夫子旧书网上被拍卖。她在微博上透露,该稿件是1995年应《中国文学》杂志之约写就,并发问“如果杂志社都这么干,像我和王安忆这样用电脑较晚,大部分以手写稿为主的作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独有偶,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在2012年5月12日,以184万元价格被拍卖。2012年8月,曾多次要求停拍手稿的周作人16位后人,将拍卖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并返还手稿。历时1年,该案件于2013年8月26日终于成功立案,并于11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据周作人长孙、曾任中国现代文学馆副馆长的周吉宜介绍,手稿为周作人于1918年4月在北京大学发表的著名演讲稿。手稿为周作人亲笔所书,并一直由其亲自收藏。1966年8月,该手稿同周作人其他物品一起,因时代客观原因,被强制脱离周作人的占有。后来,相关部门向周家后人分批归还了周作人的部分物品,但手稿并不在其中,下落不明,直至在“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现身,被周家后人知晓。周吉宜表示:“周作人逝世后,其手稿所有权由包括周吉宜在内的继承人继承。未经同意,嘉德拍卖公司将手稿拍卖,我们曾交涉,要求提供手稿来源,并停止预展和拍卖,但遭到拒绝。拍卖公司要求我们提供所有权的证据。由于众所周知的时代原因,我们现在无法提供这种证明。据此,我们周家后人认为,拍卖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起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来支招
就近期频发的手稿纠纷,有法律专家分析称,作家手稿被拍卖引发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点,即物权和著作权。就手稿物权和著作权的关系上,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品的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自己的物品,可收藏,可赠与,可买卖,而拍卖是买卖的一种方式。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的,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拥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权,作者则依法保留了著作权。
围绕拍卖所产生的物权争论,主要是对手稿物权是否发生转移或物权转移是否合法。就周作人手稿案,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王建平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拍卖公司确实有义务为拍卖委托人保密。而且,当拍卖公司向周作人家属要求提供其对手稿所有权证明时,确实也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主对物权的拥有,确实是需要证明,而不是根据常识。而现在,由于时代、历史等客观原因,让周家后人很难提供这种证明,这就让问题变得复杂、棘手。”
因而,当面临从物权角度难以解决手稿拍卖的争议时,著作权可能成为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就手稿的著作权来看,主要集中在两种权利上:发表权和展览权。其一,就发表权而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在周作人手稿案中,周吉宜曾表示:“该手稿内容是周作人在北大的一个演讲会上的近万字发言稿,由周作人亲手抄写、鲁迅为周作人修改后的版本。也就是说,这是一份涉及周氏两兄弟的手稿,可看出周氏两兄弟不同的语言风格。”这份手稿实际上承载了两个版本,即周作人原作版本和鲁迅修改后的版本。据了解,修改后的版本在1918年的《新青年》第五卷第1号就已公开发表,已经行使过发表权,因而该手稿承载的另一个版本是否具有发表权成为问题关键。
其二,在拍卖过程中进行展出是否会侵犯手稿展览权呢?如果将手稿看作一种书法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对能否将手稿看作一种美术作品并无定论。
另外,从著作权角度尝试解决拍卖争议还有一个优势,即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手稿的著作权人可以此为由叫停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