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早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销声匿迹的拍卖业才在欧美各国重新崛起,渐趋繁荣。 自16世纪初以来,由于沟通世界的新航路的开辟,使欧洲商路和贸易中心从地中海区域转移到大西洋沿岸。于是,新兴的海上强国葡萄牙和英国便相继利用其所处的优越地理位置大规模从事商业和奴隶贸易。期间,奴隶贩子广泛推行拍卖方式,使奴隶拍卖风行一时。在西班牙南部港市塞维利亚,市场上奴隶拍卖每日可见,成为一大景观;在美国各地,英国的奴隶贩子将从非洲买来的奴隶拍卖给当地的种植园主;就连利欲熏心的船主们自己也趁运输之便从事异地奴隶拍卖。
与此同时,各国的商业拍卖也迅速兴起,并且出现了一些专门的拍卖机构。1556年,法国根据一项法令成立了首家官办的“法庭拍卖事务所”,用来经营对死刑已决犯或未决犯遗产的估价和拍卖业务。1577年,尼德兰资产阶级阶段革命期间,根特市(今属比利时)“18人委员会”曾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没收和拍卖天主教会的财产。1602年,荷兰成立了最早享有贸易特权的“东印度公司”,在商业销售中,它聘用专人对外拍卖从殖民地剥削和掠夺来的原料和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