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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7-21 已访问:1888 次

工信部企业[2009]527<㎡:P>

北京、上海、重庆市、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文件要求,多形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现就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P>

  一、试点目标 <㎡:P>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充分发挥区域性中心省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发展较好的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产权流通新模式,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逐步推动发展各类产权、技术产权、技术市场等专业产权交易市场,为各类中小企业的产权、股权、债权等提供交易平台,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P>

  二、试点机构 <㎡:P>

  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广东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5家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作为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单位。 <㎡:P>

  三、试点内容及要求 <㎡:P>

  ()丰富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方式 <㎡:P>

  试点工作要在吸纳拥有各类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产权、债权和股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场交易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与中小企业产权相关的产品交易鉴证和交易推广。 <㎡:P>

  试点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的特点及业务能力,稳步推进有利于中小企业产()权流转、中小企业投融资等各种需求的交易创新产品。抓紧制定完善适应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受理、审查、挂牌、展示、交易、结算、出具凭证、交割等环节内容的具体规则,鼓励经纪会员代理交易,充分发挥包括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机构的作用,活跃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P>

  ()完善交易市场建设,发挥市场功能 <㎡:P>

  试点机构应在交易设施、交易程序、规章制度、信息披露、中介服务和市场整合等方面,不断完善交易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P>

  1、交易设施 <㎡:P>

  试点机构应根据区域特点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需求,制定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不断完善交易场所的软硬件设施,建立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保证交易信息录入、披露、竞价、撮合、结算交割的准确和安全有效,提升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化,以满足服务功能多元化和进场交易机构、会员单位及交易品种日益丰富的要求。 <㎡:P>

  2、信息披露 <㎡:P>

  试点机构应建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体现风险的客观揭示,自觉接受交易机构的个人以及会员对交易信息的质询。 <㎡:P>

  3、交易程序 <㎡:P>

  试点机构应在创新交易品种的过程中,探索、规范适合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特点的业务程序,保证各类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品种的标准化。 <㎡:P>

  4、规章制度 <㎡:P>

  试点机构要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其管理制度和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会员管理、交易登记、信息披露、交易程序、股权托管、清算交割、交易收费、交易仲裁、交易监管等内容。 <㎡:P>

  5、中介服务 <㎡:P>

  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积极发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评估、风险(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以试点机构为主,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等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P>

  6、市场整合 <㎡:P>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试点机构应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登记托管和交易模式,实现区域内乃至跨区域中小企业产权的有序交易。优化所在区域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消除条块分割,避免重复建设。 <㎡:P>

  ()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 <㎡:P>

  为引导和鼓励风险(创业)投资和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拓宽风险(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条件的试点机构逐步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P>

  1、进场交易企业应在试点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试点机构应 <㎡:P>

  设立产权真实性审查、挂牌转让审核、申诉等专门机构,制定审核程序,对股权交易事项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建立审核、复议、申诉机制。 <㎡:P>

  2、试点机构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任何形式的选择性披露和差别性披露。 <㎡:P>

  3、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事指负责为企业股权交易双边报价并承担成交义务的机构,当企业股权交易流动性不足时,做市商需提供双边报价及承担成交义务。选择做市商制度的企业在进行其股权挂牌转让过程中,至少应选择两家以上的做市商提供竞争性双边报价。 <㎡:P>

  4、企业股权交易实行竞价交易与指定交易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可应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连续竞价和撮合交易。 <㎡:P>

  5、试点机构应建立股权流通电子交易系统,充分满足登记托管、竞价买卖、结算交割等业务需求。 <㎡:P>

  6、股权交易的结算交割采用“T+1”制度。试点机构应明确1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作股权流通结算交割机构。 <㎡:P>

  7、试点机构坚持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深入分析、准确揭示交易市场自身风险、参与者风险以及交易市场可能带来的宏观风险,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的意识;建立相关防控体制机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 <㎡:P>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P>

  ()组织领导 <㎡:P>

  试点机构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规划,制定、落实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指导、监管试点工作的实施,统筹组织、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P>

  ()试点工作的实施 <㎡:P>

  1、上报试点方案 <㎡:P>

  收到通知后,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3个月(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的试点机构,应在6个月)内,按照本地通知要求制订试点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授予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单位,并遵照试点方案开展工作。 <㎡:P>

  2、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 <㎡:P>

  试点机构按照试点工作目标每3个月将有关工作情况报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抄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定期对试点机构监督检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P>

  3、试点工作的考核 <㎡:P>

  试点机构应在每年的21日前向指导委员会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安排。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不定期检查试点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试点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措施。经考核,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试点机构予以适当奖励。试点机构出现未按照试点方案实施交易、超范围经营、违规等造成不良影响情况时,指导委员会应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该机构的试点资格。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P>

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