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狂奔”下的网络拍卖
自2000 年左右的上一轮网络泡沫破灭以来,社会逐步走过了对网络应用的熟悉与磨合阶段,现在,我们已感觉到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不约而同开始在网络应用的道路上一路狂奔,拍卖领域也不例外。
2012 年,国内拍卖行业网络拍卖的成交量超过11 亿,拍卖内容涵盖艺术品、机动车、农产品、排污权等广泛领域,还有相当数量互联网等企业进行的网拍活动未计入其中。包括嘉德在线、上海国拍,以及中拍协公共拍卖平台等一批业内的网络拍卖系统开始陆续成型;另一方面,拥有互联网背景的企业也快速进入这一领域,如淘宝、易拍全球等第三方拍卖服务平台,也有经营艺术品的赵涌在线、经营机动车的车易拍等互联网竞拍网站。国外方面,老牌拍卖寡头佳士得网络实时竞拍量增长迅速,2011 年网拍竞买量比上年增加25%,而苏富比则在2007年初便推出了“my Sothebys”网拍服务。
总之,很难想象,一个拥有千年历史、形成产业300 余年的传统行业正通过网络迅速走上整合资源、挖掘新兴客户之路。
群雄并起呼唤规则出台
显然,对网络拍卖,国内外的热情并无二致,但如果说真有不同,用国外“寡头独大”和国内“群雄并起”来形容二者间的差异显然颇为形象。
之说以这么说,是在于国外传统拍卖市场的寡占局面下,佳士得、苏富比等企业借助市场主导地位,在网络拍卖的应用中具备了更多的主导优势;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国内拍卖业发展至今不到30 年,市场集中度仍然较低,许多业务领域还有待开发。因此,电商时代下,国内拍卖的“触网”,更多是在传统拍卖企业、互联网力量的共生、互动下开始推进的。在传统拍卖企业、互联网企业,甚至政府、产权交易机构的纷纷加入后,网络拍卖的“群雄四起”和“烽烟滚滚”亦是在所难免。
但从长远看,在网拍勃勃生机之余,各家各具特色的网拍活动,始终无法掩盖法律法规缺乏、规则不一的现实。毫无疑问,这将为客户利益的保障以及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营造投下浓重阴影。
好的消息是,2013 年,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并指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牵头起草。对规则的呼唤已成为不论拍卖行业还是新进的互联网拍卖平台的共识。
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变通与融合
但网拍国家标准起草之初需要明确回答的焦点问题也确实存在。
首要的问题在于规程的约束范围。发布于1996 年的《拍卖法》明确规定适用于拍卖企业。其调整的范围显然并不能涵盖当下现实存在的由互联网企业等进行的各类网拍活动。并且,毋庸讳言的是,面对拍卖法和商务、工商的诸多约束监管,对一些网拍经营者而言,选择做非拍卖企业恐怕还能使自己拥有更多的腾挪空间。因此,是严格延续拍卖法范围还是有所突破,这是网拍规程起草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此,我个人更倾向于尊重当下形式多样的网拍现实,在遵循拍卖法的原则框架的同时,更着眼融通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并努力为之提供切实可行的网拍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因为,唯有抛除非此即彼的阵营之见,规程的推出才能推动网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而另一个核心问题则涉及拍卖师职业的走向,因为完全的网上竞价似乎并不需要拍卖师喊价。并且事实上,当下的很多拍卖系统也确未留出拍卖师网上操作的接口。对此,我个人并不赞同:即使完全采用网上竞价,拍卖师仍可根据竞价情况调整竞价幅度、提醒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这将有效提高网上拍卖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打个比方说,这恰恰好比再精确的程序计算也并不能代替法官的案件裁量工作。事实上,现实中的拍卖师不仅应是优秀的喊价者,更应是拍卖业务的专家,他熟悉拍品、了解市场,谙熟拍场心理。因此,网拍中引入拍卖师的作用对拍卖活动应是大有裨益的。但这一点,社会的了解有待深化。
总之,回答好以上两点,网拍规程起草才能真正铺开。国内网拍“群雄并起”的局面对科学合理的网拍规则设计,乃至法律规范的出台都提出了颇为复杂的话题。倘若能够坚持现有法律框架,尊重市场发展现实,并给予适当变通与融合,相信或能打开网拍时代新的规范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