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名人信札逐渐成为拍卖和收藏市场的新宠儿。有调查显示,近五年来名人信札的成交价年均上涨三成。但近日,著名作家钱钟书一家的私密书信和手稿将被拍卖的消息却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当事人杨绛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坚决反对”。法律专家也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在经济利益和法规之间,名人信札将何去何从?
1、名人信札价值回归 近5年成交价年均涨三成
近10年来,在大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忽冷忽热之下,名人信札的价格却一路飙升。尤其是在去年艺术品市场趋冷的情况下,名人信札的高价成交体现出它的抗跌性。以2012年为例,朱自清的楷书七言诗札以161万元成交;赵之谦的信札九通拍得120.75万元;赵孟\信札十通以299万元拍出……特别是北京匡时拍出令人瞩目的2.16亿元“过云楼”之后,各大拍卖行均开始了对名人信札的细分梳理。在去年12月份的秋拍中,北京匡时趁热打铁,重磅推出梁启超旧藏“南长街54号藏梁氏重要档案”。
名人信札手稿最早亮相国内拍场始于1994年。当年,北京翰海秋拍推出了一册15通的徐悲鸿行书信札,估价约10万元,但最终流拍。但10年之后,同样是在翰海拍场,仅有3通的徐悲鸿信札拍出24.2万元,每通均价比10年前上涨了10倍还多。
2009年,陈独秀、梁启超与徐志摩等致胡适的一批书信,以744.8万元高价成交;2012年,梁启超旧藏“南长街54号藏梁氏重要档案”146个标的全部成交,总成交价高达6709万元。其中,梁启超手稿《袁世凯之解剖》以713万元拔得专场头魁;今年春拍,一页鲁迅手书《古小说钩沉》手稿拍出690万元,高出起拍价11.5倍……据统计,最近5年,名人信札手稿的成交价以每年至少30%的涨幅一路攀升。在去年艺术品市场整体趋冷的情况下,名人信札手稿却逆市上扬,这类拍品也成了各大拍卖公司竞相追逐的新热点。
在国内,名人信札收藏主要集中在晚清民国时期的名人。一方面,古人的信札存世极少,基本上很难收藏;另一方面,晚清民国时期文学艺术思想界人才辈出,他们都有深厚学养,书法水准也非常高,其信札也是对那个时代历史的一种佐证。
业界普遍认为,在大宗收藏品交易市场持续黯淡的形势下,名人书札类依然保持坚挺,这说明了市场对兼具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书札价值有了更充分的认识,书札的自身价值正在回归。
知名文献收藏家滕长富认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名人信札在收藏界异军突起,逐渐成为拍场新热点。随着更多资本的进入,大大小小的拍卖行也瞅准了其巨大的市场空间,纷纷介入,每次拍卖会均征集大量名人信札,大有“无此不成席”之势。“投资信札收藏首先要看名头。”滕长富介绍,写信的人是谁很重要,名气越大,其信札价值越高。像晚清的张之洞、曾国藩、左宗棠,民国时期的陈独秀、鲁迅、郭沫若、徐志摩等名人学者,其信札很值得收藏。而且,一位名人给另一位名人的信,价值就更高。另外,如果信札能反映作者所在时代的历史,有史料价值,其市场价格也相应较高;或者,作者书法水准高,其信札的价格也会高。此外,收藏书札还要讲究品相以及是否保存完整,一般要求信封和信函齐全、无缺页断码等。收藏者还要注意的是,书札的纸质材料等也影响其收藏价值。
业内人士表示,一些近现代名人的信札手稿往往会因各种权属问题引来官司,但这并不会影响拍卖机构追逐这类拍品的热情,“拍卖公司是中介服务机构,就算打官司,主要责任也在委托人一方。而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无形中帮拍卖机构进行了营销炒作,这也往往会变相推高拍品的成交价。”
2、名人信札屡屡被拍 经济利益成驱动
相对于文学著作,私人书信更能反映作者的性情、情趣及行文特点,这是名人信札的特殊价值。因此,名人信札包括手稿、便条、题签、随记、抄录等,近年来在收藏界很吃香,成了拍卖行新宠,大有拍场“无此不成席”之势,拍卖价格也一路飙升。这就不难理解,钱钟书及其家眷的信札、手稿持有人,为何要公开并拍卖这批信札和手稿了――无非是为了经济利益。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写信人拥有对信件的著作权,信件持有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著作权人有权阻止信件被公开拍卖。从著作权法的另一角度论,收信者拥有所有权,但如果没有获得发信者的同意,不得随意公开信件。虽然从拍卖的角度来说,是所有权的转移,但在著作权人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通过预展或者图录的形式,将手稿内容公开。
但是,对于委托人来说,其拥有对于手稿的处分权利,是通过拍卖,还是捐赠,与著作权人没有关系。即使通过拍卖的手段,只要不展示出手稿的内容也是可行的。从这一点来看,此次负责拍卖的有关机构,将信件的内容公开无疑是欠考虑的。
手稿所具有的文献价值和文物价值是有目共睹的。虽然现代印刷技术使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在作品内外的丰富内涵仍未能完整体现,而手稿作为一个原生态的文本,既可还原印本之缺,又能为研究者提供丰富的信息,探寻作者的心路历程。但无论意义如何巨大,手稿拍卖不仅与委托人有关,还涉及到著作权人;手稿的研究价值再大,其交易的范围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福建运通拍卖行总经理李锦华表示,按现行拍卖规定,客户委托拍卖行拍卖物品(包括信札),双方会签署一份委托协议,规定委托人须对拍品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因而只要所有权没有争议,拍卖行可以接受信札所有权人的委托代为拍卖。
国浩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认为,从所有权角度来看,收信者本人或者后代拥有信札所有权就可以委托拍卖处置,但此举是否妥当要分情况而定。“如果信札只是普通内容,此时拍卖无可厚非,但如果信札内容涉及作者本人或者第三方隐私等问题,公开拍卖就有点不妥。”
3、专家:拍卖信札易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
尽管名人信札不论在拍卖市场还是收藏市场,都逐渐成为热点,但相关法律专家也表示,拍卖私人信件会侵害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同时,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从信件的文字作品角度看,信件为私人信件,只是写给对方看,没有期待将来被公开,在拍卖的过程中,或在拍卖之后,导致信件的内容被公开,就侵害了作者对文字作品享有的发表权。”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说,“从信件的书法作品角度看,美术作品享有展览权与发表权。如果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持有信件的所有人可以将其公开,但如果不是已公开发表过的,信件持有者的行为就应该受到限制。”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指出,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香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严密,从未听说过拍卖私人信件的。什么都可以拍卖,但隐私是不可以拍卖的。”王振民说,“如果允许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制止,将发出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中国,他人可以随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个人信件及其隐私!这必将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指引,引导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