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拍卖平台集中上线
所谓微信拍卖即是在微信公共平台,由拍卖方将拍品的信息和图片等上传到公共平台及朋友圈里,所有关注拍卖平台的客户,均有资格竞拍,藏家可以通过回复公众平台竞价,第一次竞拍的同时,要留下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否则竞拍无效。也可直接加入会员后竞拍,打电话竞拍同样有效。
2014年2月,国内首个微信拍卖平台“周周拍”正式上线,并已连续两周在微信上举办拍卖会。其中第三场“书画艺术品慈善拍卖”有48幅拍品上拍,均为文化中国艺术会馆的馆藏作品,其中一部分为第八届“中国企业教育百强”年度盛典书画大赛获奖作品。
如今,该平台已经连续举办了5期微信拍卖。该平台负责人高松表示,做这样一个平台是受海外拍卖行的启发,一些国外拍卖行允许电话和网络竞拍,让一些没有办法到现场的藏家也能参与拍卖。微信是目前最火的用户平台,在微信上拍卖的话,只要有网络就能参与其中,所以面对的是一个广大的用户群。高松透露,目前平均每场参与人数达到上千人,但受藏家不能看到实物等因素影响,成交额还比较小,两场成交额加起来也就是几千万元。
与此同时,上海泓盛拍卖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监胡湖也在微信中新建了一个当代艺术拍卖群“阿特姐夫日夜场”,在一周内卖掉了近50件作品,成交均价为3000元左右,成交率达100。
除了“周周拍”、“阿特姐夫日夜场”,“墙艺术”集团也在其微信平台上推出了“蔷薇拍卖”,第一场拍卖的拍品在一天时间内收到微信询价1133次,共60余次出价。蔷薇拍卖负责人表示,微信拍卖是想提供一个全新的艺术品移动拍卖平台,让更多人参与艺术消费,增强艺术品收藏的趣味性。
有资料显示,微信拍卖的方式其实早在去年3月就已出现,《城市画报》微信拍卖平台率先启动;同年4月,山东一酒行老板开始在微信拍卖进口葡萄酒。
据了解,微信拍卖主要集中于小圈子,竞价者可以在公共平台上留言,写清竞拍人、联系方式及所出价格、拍品序号;有的拍卖平台在预展期间可议价成交,或者可以直接给拍卖师留言或打电话,主办方也会为竞拍者留下咨询方式。从目前的资料来看,上拍的作品主要有三大特点:无底价、小名家、较另类。无底价起拍基本是从100元走起,小名家作品集中于年轻、无名气艺术家部分,而另类拍品即非常规意义的收藏品,注重的是收藏者的体验和参与感。而对于在线艺术品交易来说,作品真伪无疑是竞拍者最为担心的问题。为此,有些拍卖平台为了确保作品的可靠性,主推合作艺术家的作品,大大减少了广泛征集带来的风险和成本。
相关法规不足制约发展
虽然微信拍卖有不少优点,但目前其发展还是遇到不少问题。
微信拍卖最受人诟病的就是其信用问题了。网友“sam”在翡翠论坛上发帖讲述了自己参与微信拍卖并对其产生质疑的经历。通常某微信朋友圈的圈主晚上8点准时拍翡翠,“sam”看了几天感觉性价比还不错就参与了,出了几次价结果拍到了一个小四的蛋面。在付款时,圈主要求汇款到指定账户,不允许付款到支付宝,并指明拍卖规则就是如此,不满意3天无条件退货。如此一来,“sam”对微信拍卖可信度产生怀疑。也有网友质疑称,通过微信圈如何看到别人出价?另外知情人称,淘宝、新浪的拍卖基本都是有托的。
尽管微信拍卖还存在种种问题,那么微信拍卖的出现将为艺术圈带来什么影响?
不少业内人士均认为,微信拍卖仅是“小圈子游戏”,难以成就“大气候”。微信拍卖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对于存货颇丰的私人藏家来说可能更有效,因为其个人品牌和实力在圈子中已形成了类似自媒体的口碑。另外,微信拍卖由于拍品质量和能吸引到的参与者实力均有限,不会对艺术品拍卖市场产生实质影响。
但艺术经济学家马健却认为,与传统拍卖相比,微信拍卖最大的特点是可以随时随地参与,不仅突破了传统拍卖的地域限制,拓展了艺术品市场的交易半径,而且大大节省了买卖双方和拍卖组织者的交易费用。
微信为艺术家、拍卖行以及画廊等艺术机构提供了一个宣传、交易的便捷平台。尽管对于中低价艺术品交易来说,微信是一个不错的工具,但它却无法提供一个正规、完善的艺术品交易环境。比如,在微信上也很难展现出一件作品的高精度图片,一旦信息出错后被很多人转发,后果将难以想象。除此之外,微信很难提供完整的服务,也很难对交易数据进行跟踪和积累。所以,不少业内人士均认为,就微信产品本身的设计和使用而言,没办法完成正式的艺术品交易,微信㎡2㎡支付功能也不适合作为一个严肃正规的艺术品交易平台来使用。
广州艺术品行业商会会长石金柱表示,如果停留在微信拍卖这个层面,只能让艺术拍品走向低端化、次品化。拍卖业属于特殊行业,要在工商局注册在案才能挂牌操作,价格也是在动态中产生的。正规拍卖前都是有预展、有专家进行把关,如果放到微信上拍卖,顾客买到假的怎么赎回?买个印刷的仿制的怎么办?拍卖还是要回归传统,发展太快了不是好现象。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认为,目前网络拍卖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首先,市场规则不统一,导致市场存在不公平竞争。同是网络拍卖活动,拍卖企业组织网络拍卖活动受《合同法》、《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而一般网络拍卖活动却不需要遵守。其二,主体不明确。主体上的模糊,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消费者认为参加拍卖活动是有《拍卖法》的法律保障的,但实际上消费者在参加网络拍卖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护。第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拍卖法》1996年颁布,《拍卖管理办法》2005年出台,时间都较早,只对拍卖活动各个环节做了规定,并未考虑到网络在拍卖中的应用。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呈现滞后、缺失的现状,不利于规范网络拍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