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拍卖界资深人士也撰文指出,《拍卖法》有不少地方应进行修改。就此话题,本报采访了《拍卖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
《拍卖法》确实有修改必要
在王凤海看来,现在很多人诟病《拍卖法》,尤其是对六十一条第二款提出修改意见,有的是因为不懂,有的是一种噱头,有的则是出于维护利益集团的需要。实际上,这一条款在法律上已经规范得很到位。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这已经很完整很清楚地规定了拍卖人、委托人的责任。接下去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就说普通的手机吧,刚出厂的新机,厂家保证出了问题会进行回收维修,但如果是二手手机,商家就不会打这样的保票了。为什么一到了艺术品上,就得担责呢?”
不过,王凤海也表示,他赞同修改《拍卖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拍卖业迅猛发展,眼瞅着从1986年的第一家,1988年的8家,1993、1994年的一百多家,到1995年就达一千多家,现在则有七八千家。在拍卖市场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拍卖法》,确实已经有部分条款不适用今天的拍卖现状了,首当其冲的就是修改《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而是“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我们起草拍卖法时,并不是这样规定的,为何会衍变成这样,就是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壁垒,最后避重就轻,将《拍卖法》只用于规范拍卖企业。实际上,现在社会上很多都是非拍卖企业在搞拍卖活动。”
另外,行政色彩、行政许可痕迹过于明显的地方,王凤海也认为应当进行修改,才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艺术品市场
“原罪”
在心态失衡
但无论《拍卖法》怎么修改,王凤海强调,拍卖法六十一条第二款都是不应该碰触的。“现在那么多人对这一条款有意见,恰恰揭示了社会普遍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投机行为,那些买了东西转手赚了大钱的,谁也不会想给拍卖公司分点钱,赔了钱的就说拍卖公司弄虚作假,可见人们的心态失衡了。”
王凤海认为,文物艺术品市场的问题,说到底不是一个拍卖程序问题,而是鉴定问题。把鉴定问题归入到让拍卖公司保真上,这是很荒唐的。“像《功甫帖》,让拍卖公司保真,能做到吗?哪位专家说了算?就是谢稚柳、徐邦达在世的时候,他俩关于张大千的《仿石溪山水图》都有过真假之争,而且至今仍是一段公案。当然,我也主持过不少保真的珠宝拍卖,因为玉石类一上仪器,真假立判。但字画等古董,没有谁百分百准确。所以,艺术品市场的问题,出在鉴定环节,出在人心的浮躁上,跟拍卖程序无关。”
在王凤海看来,收藏者的心态一定要放正,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买自己喜欢的,心情愉悦、心态平和最重要。如果社会大众都把艺术品跟金钱紧紧联系在一起,就会出现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