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年来,随着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示范效应,原本一向以儒雅、清高自居的传统文化逐步走向市场,走向产业化。在此背景下,郑州文交所等产品交易平台和场所先后应运而生。但在艺术产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严重缺乏,而投资者投机意识较强,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文化产品市场出现严重不规范甚至混乱的情况成为必然。
郑州文交所产品交易极为惨淡,发生的开户乌龙事件和出现低于当日跌停价成交的事件,至今仍然疑窦重重,数据造假传闻难以平息。可以看出,郑州文交所出现的情况,只是中国文交市场混乱现状的一个缩影。
就郑州文交所投资者所投诉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需认真贯彻落实清理整顿的政策。2011年及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此外,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分别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河南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对有关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要把国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而不是互相推诿、扯皮。
其次,郑州文交所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郑州文交所作为清理整顿的主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河南省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的规定,在进行自身清理整顿的同时,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满足投资人要求权益回购的愿望”。
第三,公安机关立案是否可行。投资者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笔者认为暂时并不可行。因为就目前反映的情况看,国家是对郑州文交所的不规范交易进行清理整顿,而对相关艺术品份额产品进行回购和退款,尚未触及经济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层面。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本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当然,如果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表明已经构成犯罪,则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并侦查。
第四,投资者的维权途径。据上述投资者反映,今年4月份,有100多个投资者在郑州文交所开会。会上,当时的郑州文交所负责人王迪签字保证,6月底支付权益回购的钱款。同时,有金融办代表签字保证。每个投资者逐个上台签字录像公证。但截至6月30日,仍然完全没有退款,并对投资者置之不理。
如上述所述属实,同时,根据目前披露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投资者应当主要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维权。首先,要厘清法律主体的关系,即投资者与艺术品原持有人的双方关系,郑州文交所作为提供交易场所,并作出权益回购承诺的一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鉴于交易存在不规范等问题,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合法方式解除艺术品份额产品的买卖关系,以达到退货、退款的目的。
由于该事件中所涉及的艺术品交易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判例并不多见,因此,案件在受理、审理及执行阶段都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探索,也需要投资者充分理解。总而言之,文化艺术产品的发展,需要市场化,更需要法制化、规范化。